近日,ECHA发布了成功提交SCIP通报的关键提示,明确用于生产玻璃的硼化合物(如三氧化二硼、硼酸、四硼酸二钠)和铅化合物(如氧化铅),在最终的玻璃制品中可能并非以这些形式存在,就这些物品,企业无需提交SCIP通报,也不用履行REACH法规第33条所述信息传递义务。但是企业有责任去确认生产过程中的硼化合物和铅化合物是否完全转化为玻璃物质。
与此同时,欧洲玻璃纤维生产商协会之前的文件也指出,玻璃在REACH法规下应视为UVCB物质。在玻璃“熔化”过程中,不同的原料会发生化学反应以产生玻璃物质,一种金属元素与氧离子键合在一起的无定形网络结构,而不应被混淆为不同氧化物的混合物。因此玻璃物质不包含用作起始反应材料的任何原料,特别是不含硼酸盐或三氧化二硼。
在实际实验室测试中,铅化合物和硼化合物的分析是通过测定元素铅(Pb)和元素硼(B)进行的,但是玻璃中检出的铅或硼元素实际是无定形网络结构中的铅或硼含量,而非表征玻璃中存在氧化铅、硼酸盐或三氧化二硼。
贝斯通检测建议
受限于现有IMDS或CAMDS申报模式,电子元器件,如电阻、电容、二极管的电工玻璃中铅和硼会经常被申报为氧化铅及三氧化二硼,也意味着需要考虑REACH法规下的SVHC信息传递和通报,以及WFD指令的SCIP通报义务。
贝斯通提醒企业尽快联系供应商确认电子元器件玻璃材料中的铅及硼是否已完全转化为玻璃物质,而非以氧化铅或三氧化二硼的形式存在,并根据确认结果要求供应商对IMDS或CAMDS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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