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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附录XVII限制物质增加第75项

  22年12月15日,欧盟发布新规(EU)22/281,修订了REACH法规附录XVII,新增了1项限制条目,以限制纹身墨水或永久性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新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天(221年1月4日)开始生效。此次修订后,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已有75个条目,管控着消费品中各种化学物质的使用。
 
  物质名称:
 
  至少符合以下一项要求的物质:
 
  (a)法规(EC)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分类的任何物质;
 
  (b)法规(EC)No 1223/29附录II中所列物质;
 
  (c)法规(EC)No 1223/29附录IV中,且符合在该附录表格g,h和i列中任何一种规定情况的物质;
 
  (d)REACH法规附录XVII附件13中所列物质
 
 
  适用产品:
 
  纹身用途的混合物。
 
  限值要求:
 
  用于纹身用途的混合物中,限制物质浓度需满足如下要求:
 
  (a)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A、1B或2类致癌物,或1A、1B或2类生殖细胞致畸物质<.5%;
 
  (b)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A、1B或2类生殖毒性物质<.1%;
 
  (c)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1A或1B类皮肤刺激物质<.1%;
 
  (d)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1A、1B或1C类皮肤腐蚀性物质或2类皮肤刺激物,或1类严重眼睛损伤或2类眼睛刺激物:
 
  (i)仅作为pH调节剂<.1%;
 
  (ii)其他用途<.1%;
 
  (e)法规(EC)No 1223/29附录II中所列物质<.5%;
 
  (f)法规(EC)No 1223/29附录IV中g列(产品类型、身体部位)规定的物质在如下一种或多种用途的混合物中<.5%:
 
  (i)‘冲洗产品’;
 
  (ii)‘不可用于粘膜的产品’;
 
  (iii)‘不可以用于眼部的产品’;
 
  (g)法规(EC)No 1223/29附录IV中h列(即用制剂最大浓度)或i列(其他)所列物质需满足该列所规定的条件;
 
  (h)满足REACH法规附录XVII附件13中特定物质限值。
 
  常见应用
 
  这些物质可能存在于用于纹身用途的混合物的着色剂和辅料中,例如溶剂、稳定剂、润湿剂、pH调节剂、润肤剂、防腐剂和增稠剂中。
 
  注:该项限制要求自222年1月4日起开始执行。
 
  违反REACH附录XVII条例的产品将会面临被召回、下架、罚款等严肃处罚。贝斯通建议此类纹身墨水或永久性化妆品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加强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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