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1月21日,中国工信部正式公布了新版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亦称中国RoHS 2.)。该管理办法于21年7月1日实施,用于取代之前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ACPEIP或中国RoHS 1.)。
RoHS 2.将适用产品范围从RoHS 1.的“电子信息产品”(EIP) 扩展到“电器电子产品”(EEP)。因此,中国RoHS 2.覆盖以下产品:
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实现工作的设备和配件产品;
用于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以及
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1V DC和15V AC的设备,涉及发电、输配电有关的设备除外。
此外,受限制的物质清单也扩展到包含“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所有应申报或禁止使用的物质继续沿用中国RoHS 1.的规定。这些物质的使用限值与欧盟规范211/5/EU (RoHS 2.),附录II中规定限值一样。
镉 (Cd) 及其化合物:.1%
汞 (Hg) 及其化合物:.1%
铅 (Pb) 及其化合物:.1%
六价铬 [Cr (VI)] 及其化合物:.1%
多溴联苯 (PBB):.1%
多溴联苯醚 (PBDE):.1%
中国ROHS 2.要求所有适用的电器电子产品都必须张贴中国标准SJ/T1134-214规定的表明电器和电子产品的两个标志之一。具体适用哪个标志取决于产品是否包含超过对应阈值的有害物质。如果满足以下情况,则该标志无需直接张贴在产品上。
产品的可张贴面积小于5mm2,
受限于产品外形,无法直接张贴,或
直接张贴可能干扰产品功能。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