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认证就是为了防止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标,这些有害物质产品在使用中和废弃之后的拆解处理过程会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严重影响,所以为了更加规范电子信息标识,满足信息产品环保要求。
中国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原产地信息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88-199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SJ/Txxx-2x限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子信息产品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3.2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本标准所指含有与否是指:在SJ/Txxx-2x限量标准所述EIP-A、EIP-B、EIP-C、EIP-D类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超过.1wt%、镉的含量超过.1wt%的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否则为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3.3生产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3.4进口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自然人或法人。
3.5环保使用期限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以致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3.回收利用
对废弃电子信息产品以其原有或其它用途再生产的过程,但是不包括将可燃性废物通过焚烧仅回收热能以产生能量的方式及其过程。
3.7包装物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4总则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标识的,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5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
5.1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且不应损害电子信息产品的使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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