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卤化阻燃剂是电子显示器塑料回收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RoHS指令中已限制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镉的使用,但是,RoHS指令附件III中对电子显示屏中镉的使用在规定时间前还给与了豁免。因此,制造商应在含镉显示器上作出明确标识,以便在产品使用寿命终结时采取正确方式无害化处理。
221年3月1日,欧盟法规(EU) 219/221关于电子显示器的中卤化阻燃剂与含镉标识管控正式实施。规定电子显示器的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涵盖能源效率和循环经济两大方面,对电子显示器的能效、环保、材料回收方面提出了生态设计要求。
(EU) 219/221法规中卤化阻燃剂与含镉标识:
1、卤化阻燃剂
电子显示屏的外壳和支架禁止使用卤化阻燃剂。
2、含镉标识
带有屏幕面板的电子显示器中,如有均质材料中镉(Cd)含量超过211/5/EU指令中规定的.1wt%,应张贴“Cadmium inside”标识;如所有均值材料均不超过,应张贴“Cadmium free”标识。标识应清晰、耐用、易读且不可磨灭。标志应牢固地连接在显示面板内部,或压模在一个明显的位置,一旦背面外壳被移除,工人就可以看到这个标识。
3、塑料部件的标记
大于5克的塑料部件:
a) 应标明聚合物的类型,标记须清晰易读。
b) 含有阻燃剂的组件应在标识聚合物信息后面加上阻燃剂信息,外壳和支架组件上的标识应清楚可见和可读。
4、其他要求
该法规还规定了产品能效等管控要求。
5、适用范围
电子显示器(包括电视、显示器及数码标志显示器)。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任何屏幕面积小于或等于1平方厘米的电子显示器;
b) 放映机;
c) 一体机视频会议系统;
d) 医疗显示器;
e) 虚拟现实(VR)头戴;
f) 第212/19/EU号指令第2条第3(a)和第4点所列产品的显示器;
g) 第29/125/EC号指令涵盖的产品的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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