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已经发布了立法建议,以建立关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电池生产的可持续性,可追溯性和循环性的法律框架。该草案预计将于222年1月1日生效。
欧盟电池指令(2//EC)于2年9月2日发布,自28年9月2日起生效。该指令规定所有电池或蓄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5ppm)。按重量计,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装在器具中的电池或蓄电池)所含镉的重量不得超过.2%。
铅含量超过4ppm,镉含量超过2ppm或汞含量超过5ppm的电池,还必须在划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下方标上所涉及金属的化学符号。化学符号的面积至少应为轮式垃圾桶符号的四分之一。
欧盟委员会于22年12月1日发布了一项立法提案,旨在建立有关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电池生产的可持续性,可追溯性和流通性的法律框架。它是欧盟新增长战略“绿色协议”的组成部分。
该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并列出了四类电池:
1.便携式电池
2.汽车电池
3.电动汽车电池
4.工业电池
新草案规定了限制和豁免的更新,内容如下:
限制物质 | 要求 |
汞 | 1. 电池(无论是否装入电器中)所含的汞(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表示为汞金属) |
2. 适用于2/53 / EC指令的车辆所用电池中均质材料中的汞(以汞金属表示)的重量不得超过.1% | |
镉 | 1. 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装入电器,其镉含量(以镉金属表示)的重量均不得超过.2% |
2. 第1点中列出的限制不适用于打算用于以下场合的便携式电池: | |
紧急和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 | |
医疗设备 | |
3. 适用于2/53 / EC指令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均质材料中的镉含量不得超过.1%(表示为镉金属)。(不适用于根据指令2/53 / EC的附件II豁免的车辆) | |
(这些是REACH附件十七中规定的限制的补充)
该草案还对电池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对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工业电池的碳足迹,回收材料(钴,铅,锂和镍)的含量,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可拆卸性和可再生性的要求。该提案还介绍了有关电池标签和信息,废物管理和信息可追溯性的要求。如果该法规生效,则应自222年1月1日起生效,并规定要求的具体实施日期,除某些规定外,当前的电池指令自223年7月1日起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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