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最近禁止在塑料外壳和电子显示器支架中使用卤化阻燃剂,并对一些有害物质引入了一些新的标签要求,新规定将从221年3月1日开始生效。
219年12月5日,欧盟发布条例(欧盟)219/221,根据能源相关产品(ERP)指令29/125/EC制定电子显示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并修订第1275/28号条例(EC)关于待机和非模式家用和办公设备用电的生态设计要求。新规例就电子显示屏(包括电视、显示器和数码标志显示器)在能源效益、环保和物料效益方面的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订立了有关的生态设计规定。根据该条例,新规定将从221年3月1日起适用。
在规例附件二中,D点对电子显示器在221年3月1日起须符合的若干物料效率规定作出规定。重点如下:
制造商、进口商或其授权代表应确保连接、紧固或密封技术不妨碍使用通用工具拆卸需要进行特殊处理的部件,如关于WEEE的第212/19/EU号指令和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物电池和蓄电池的第2//EC号指令所示,还需要提供关于WEEE指令中提到的产品部件的拆解信息。
大于5g的塑料部件应用适当的标准符号或缩写术语标明聚合物的类型,以清楚地标明。含有阻燃剂的组件还应加上阻燃剂信息的标记。外壳和支架组件上的标记应清楚可见和可读。本条例将“卤代阻燃剂”定义为含有任何卤素的阻燃剂。
如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危险物质的第211/5/EU号指令所界定的,按重量计,均质材料中镉(CD)浓度超过.1%的电子显示屏应贴上“镉内”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见,持久,易读和不可磨灭。
标志应采用下列图形形式:
不允许将卤化阻燃剂(HFRS)用于电子显示器的外壳和支架中。
第1条第(2)款列出了“条例”中的下列独家产品:
任何屏幕面积小于或等于1平方厘米的电子显示器;
放映机;
全合一视频会议系统;
医疗展览;
虚拟现实耳机;
显示综合或拟纳入第212/19/EU号指令第2条第3(A)和第4点所列产品;
显示是执行根据第29/125/EU号指令采取的措施所涵盖的产品的组件或组件。
同时也应在显示器内部适当位置加贴或模制该标识;
若其均质材料中镉(Cd)的浓度未超过欧盟RoHS指令211/5/EU规定的限值(.1%) ,则应使用“Cadmium free”标识。
221年3月1日,欧盟法规(EU) 219/221关于电子显示器的中卤化阻燃剂与含镉标识管控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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