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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认证附录XVII中统一限制性偶氮染料测试方法

22年12月15日的(EU)22/29委员会条例修订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条例(EC)No 197/2的附件XVII。
 
该更改修正了法规附件XVII中包含的一些限制。其中包括对附件XVII附录1的更改,该更改详细说明了针对该附件第43条的限制的偶氮染料的统一测试方法。
 
以下方法是证明符合性的正式方法:
 
EN ISO 17234-1:215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试验–第1部分:某些源自偶氮染料的芳族胺的测定
 
EN ISO 17234-2:211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试验–第2部分: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EN ISO 1432-1:217
纺织品–源自偶氮染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检测是否可提取和不提取纤维的某些偶氮染料的使用
 
EN ISO 1432-3:217
纺织品–偶氮染料衍生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3部分:某些偶氮染料的使用检测,可能释放4-氨基偶氮苯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第197/2号(EC)条例,成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对第1999/45 / EC和废除理事会条例(EEC)第793/93号和委员会条例(EC)第1488/94号,以及理事会指令7/79 / EEC和委员会指令91/155 / EEC,93/7 / EEC,93/15 / EC和2/21 / EC  (1),尤其是其中的第8(2)和131条,
 
鉴于:
(1)197/2号法规(EC)附件XVII的第3项包含对R5标签的多次引用,R5是标准的“ R短语”之一,表明所陈述的与使用该物质有关的危险引起的特殊风险在理事会指令7/548 / EEC  (2)中。由于该指令已被废除,因此应从条目3中删除对R5的引用。
 
(2)根据197/2号法规(EC)附件XVII第3条第款,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于215年7月8日根据该法规第9条准备了一份卷宗,并得出结论认为无需提出修正案该条目中列出的限制条件。因此,条目3的第和第7款已成为多余,应删除。
 
(3)197/2号法规(EC)附件XVII的条目22、7和8对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双(五溴苯基)醚和全氟辛酸及其盐规定了限制。由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19/121号法规(EU)对这些物质规定了更严格的限制(3),因此应将197/2号法规(EC)附件XVII的条目22、7和8列为 已删除。
 
(4)197/2号法规(EC)附件XVII的第4条首次包含在197/2号法规(EC)中,其中没有壬基酚的CAS号或EC号。欧盟委员会法规(EC)552/29  (4)在该条目中添加了CAS编号和EC编号,以进行澄清并允许运营商和执法机构正确使用它。但是,这种添加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即现在条目4并不涵盖壬基酚的所有异构体。因此,应通过删除这些数字来反映立法者在采用该限制时的意图。
 
(5)第(197/2)号法规(EC)附件XVII的第28、29和3条禁止将被归类为致癌,诱变或生殖毒物(CMR)的物质投放市场,并向公众供应,该附件的附录1至中列出的1A类或1B类,以及含有超过规定浓度的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详细内容参考:http://dwz.date/dC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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