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欧洲无人机监管框架:网络的修改和EMCDDA指令
无人驾驶飞机/RPAS部门继续在规章和规章方面取得进展,去年7月,欧洲联盟委员会公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共同规则的新条例(欧盟)218/1139,并设立了欧洲联盟航空安全局,并据此修订了不同的欧洲条例。
在这个意义上,本条例第137条建议对EMCD指令作以下修改:
对第214/3/EU号指令的修正
在第214/3/EU号指令第2(2)条中,(B)点改为:
因此,自上述规例适用之日起,新的EASA规例范围内的设备将被排除在EMCD之外;然而,下列航空设备将不排除在EMCD之外:
非专供空中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例如地面航空无线电设备);
无人驾驶飞机属于“开放类别”、“特定类别”以及“不打算仅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条例“分配用于受保护航空用途的频率上运行的经认证的类别”。
应当指出:
B) | 下列航空设备,该设备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218/1139号条例的范围 专供机载使用: | |
(I) | 无人驾驶飞机以外的航空器,以及相关的发动机、螺旋桨、部件和未安装的设备; | |
(2) | 无人驾驶飞机以及相关的发动机、螺旋桨、部件和未安装的设备,其设计是根据该条例第5(1)条核证的,目的是仅按“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条例”为受保护航空用途分配的频率运行。“ |
如果上述设备属于红色范围(例如,与低于3 GHz频率的无线电波通信时),EMCD将不覆盖该设备;
根据第2(3)条,地面航空设备可能被排除在EMCD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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