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公报(OJ)上发布(EU)221/198、(EU)221/1979和(EU)221/1978指令,修订了RoHS指令(211/5/EU)附件Ⅳ(针对医疗设备和监测控制设备)的豁免条款,新增了第45、4和47三项关于邻苯二酯的豁免。
注:豁免,是指电子产品中某些材料可以暂时不符合RoHS指令的限量要求。RoHS2.指令豁免清单分别列于211/5/EU的附件Ⅲ和Ⅳ中,其中附件Ⅳ是专门针对医疗和监测控制设备应用的豁免条款,附件Ⅲ则是针对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应用的豁免条款。
长豁免有效期规则-211/5/EU Article 5(2)对于2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对于附件I中1-7,1,11类产品,长豁免期限为5年,第8和9类产品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对于2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请规则-211/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
在更新决定出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211/5/EU Article 5()
当一个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者一个豁免被撤消,该豁免的有效期早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迟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8个月到期。
温馨提醒
RoHS豁免条款的更新对电子电气相关行业有较大影响,特别是部分被企业频繁使用的豁免条款是否会延期,可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制程及经营活动。为确保进入欧盟市场的合规性,贝斯通建议相关企业时刻关注ROHS指令豁免更新动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材料替代事宜,避免输欧产品因豁免到期造成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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