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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附件-新增医疗设备邻苯豁免条款

    

  221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公报(OJ)上发布(EU)221/198、(EU)221/1979和(EU)221/1978指令,修订了RoHS指令(211/5/EU)附件Ⅳ(针对医疗设备和监测控制设备)的豁免条款,新增了第45、4和47三项关于邻苯二酯的豁免。在此次更新之前,欧盟RoHS指令中并没有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的邻苯二酯豁免条款,此次更新填补了这一空白,相关的医疗设备企业拥有了寻找替代材料的过渡期。

  新增豁免条款如下:

  条款

  豁免

  豁免有效期

  45

  用于分析人体体液和/或透析液的离子选择性电极中的邻苯二二(2-乙基己基)酯(DEHP)

  228年7月21日

  4

  磁共振成像(MRI)探测器线圈的塑料组件中的邻苯二二(2-乙基己基)酯(DEHP)

  224年1月1日

  47

  从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中回收并用于维修或翻新的零部件及其附件中的邻苯二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丁苄酯(BBP)、邻苯二二丁酯(DBP)和邻苯二二异丁酯(DIBP),前提是重复使用发生在经过审核的封闭的B2B的回收系统中,并且部件的每次重复使用都已通知消费者

  228年7月21日

  注:豁免,是指电子产品中某些材料可以暂时不符合RoHS指令的限量要求。RoHS2.指令豁免清单分别列于211/5/EU的附件Ⅲ和Ⅳ中,其中附件Ⅳ是专门针对医疗和监测控制设备应用的豁免条款,附件Ⅲ则是针对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应用的豁免条款。

  长豁免有效期规则-211/5/EU Article 5(2)对于2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对于附件I中1-7,1,11类产品,长豁免期限为5年,第8和9类产品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对于2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请规则-211/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

  在更新决定出台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211/5/EU Article 5()

  当一个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者一个豁免被撤消,该豁免的有效期早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迟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8个月到期。

  建议:RoHS豁免条款的更新对电子电气相关行业有较大影响,特别是,部分被企业频繁使用的豁免条款是否会延期,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制程及经营活动。建议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型企业持续关注RoHS豁免条款的更新进展,及时获取RoHS豁免相关的消息,开展供应链调查,以便豁免发生更新时能够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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