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认证委托人)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以及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注:申请人在获得国家3C认证证书后就成为持证人。
2、制造商(产品生产者)
一个进行或控制产品的设计、制造、评定、处理和存储等阶段,使其能对产品持续地符合有关要求责任,并在那些方面承担全部责任的位于一个或若干个固定地点的法人组织。
3、供应商
为生产厂生产认证产品提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组织。
注:在认证申请时如供应商是贸易销售商时,还应明确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商或生产厂。不在证书上体现。
4、生产厂(生产场地被委托生产企业)
对认证产品进行*终装配和或实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对其实施跟踪服务的场所。
注:通常,生产厂应是进行*终装配、实施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如有)、包装、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应选择一个至少包括例行、确认检验(如有)、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环节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场所进行检查,并保留到其余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