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械指令98/37/EC
欧盟机械指令98/37/EC适用于各种机械及在市场上销售的安全零部件,但对一些特定的机械就不适用;机械指令的完整规范,包括合格声明的发布及CE标志的应用,也适用于二手或翻修机械;
其中包括:A.首次由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进口到该地区内的二手或翻修新机械。
B.来自世界各地,经拆解及重组后组装成的新的机械,有新的设计和新的风险。
二、机械CE认证指令中所述的机械包括单台的机械、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
(1)机械是指的若干个零部件连接而成的组件,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可以运动,并通过适当的制动器、控制装置和动力回路连接起来,并有特定的用途,如物料的加工、处理、搬运、包装等。
主要包括下列各类产品:木材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热处理设备、地下采矿机械、泵、制革机械、消防设备等等;对于那些为了便于运输而以拆散形式包装运输的机械,因其使用时会组装在一起,所以也应遵循该指令。
(2)机械的组合,为达到同一目的由若干台机械经过适当配置和控制成为一个综合整体,实现完整的功能。如自动生产线、柔性制造系统。
(3)可更换设备是指那些可以改变机械功能的、可拆卸更换的设备,这些设备可投入市场销售,可由操作者将他们与一台或者一系列不同机械或牵引机装配在一起,该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这些设备可自备动力,如装在机床上的车端面装置。
由于普通机械和危险机械认证费用、认证流程及其复杂程度不同,必须将其区分;除了机械指令(MD)附录IV所列的危险机械外,其它都属于普通机械,以下是机械指令(MD)附录IV规定的危险机械;
1.圆锯机(单锯片或多锯片),用来加工木质及类似木质或加工肉质及类似肉质类材料的以下设备:
(1)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撑,采用手动进给或装有可拆卸的动力进给,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
(2)具有手动操作的往复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
2.手动进给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内置式机械进给装置,手动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单面刨床;
4.带锯机,用来加工木质及类似木质或加工肉质及类似肉质类材料的以下设备:
a.具有固定的或往复运动的床身或者支撑,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带锯机;
b.锯片装在往复式移动架上的带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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