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年7月1日欧盟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批准的法规EU 219/12开始实施。新法规明确规定,任何进入欧盟市场的规定门类消费品必须指定一名欧盟境内的经济运营者(economic operator)作为商品合规的负责人,如果未指定,则将被视为违法,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主要涉及的产品有玩具、电子产品、个人防护装备、机械、建筑商品、燃气设备、休闲和私人船艇、压力容器以及测量设备等。
当合同确立生效以后,CE标识的有效性责任转移到进口商(或者其他委托代表)方面,欧方进口商有义务确保:(1)、产品的必要合格检验已确实实施,(2)、必要技术文件已经完成编写,(3)CE标识粘贴到位,(4)、产品已随附必要文件。
常见问题答疑
1.问:“经济运营者”是否必须在欧盟境内实体存在?
是。在新法规开始实施后,欧盟境外企业必须有一个在欧盟实际存在的经济运营者,该经济运营者必须在欧盟成员国内设有办事处,不仅仅是有联络邮箱,经济运营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新法规在附件中列出了需要经济运营者的产品类别,简而言之,这些要求基本涵盖了所有常见的消费品,对于所有需要进行CE认证的产品都是强制要求的,比如玩具和电子电器产品等。
根据EU 219/12法规附件1规定:“授权代表”指的是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者境内成立的法人,已经收到制造商的书面委托,代表制造商应对相关欧盟协调法令或者此条例的规定,以履行制造商义务。
2.问:如何向“经济运营者”授权?责任义务如何划分?
欧盟对授权代表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和义务。首先,制造商必须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授权书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如果欧盟当局与授权代表联系,授权书必须允许他代表制造商发言。要注意的是,只有制造商才能向授权代表签发此类授权书,经销商不能进行授权。一旦授权生效,授权代表将对产品问题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监管部门或法院的指令。
经济运营者承担了四项义务:首先,经济运营者必须核实已经起草了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而且必须保存符合性声明至少1年。第二,这1年期间,如果欧盟市场监管机构要求,经济运营者必须在1天内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第三,如果经济运营者确信产品不安全,必须主动联系市场监管机构。第四,经济运营者必须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或自行采取行动,下架不安全的产品或者降低市场上不安全产品引起的风险。
3.问:没有条件寻找授权代表怎么办?
制造商将无法在欧盟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制造商必须指定一名在欧盟境内实体存在的代表,以回应监管机构的执法要求,否则将予以扣留或退运。
也就是说,新法规实施后,境外经济运营者必须要有境内的经济运营者作为其授权代表才可以进行面向欧盟消费者的业务。
4.问:如何制作相应的CE标识?如果出了差错有什么后果?
欧盟代表的联系方式应标示在产品、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要区分制造商信息与欧盟代表信息,可在相应联系信息前分别加上“制造商”和“授权代表”。
根据德国《产品安全法》规定,不正当地粘贴CE标识要负与完全不粘贴CE标识担负相同的刑事责任,最高可能被市场管理局处以1欧元的罚款,此外,市场监督机构还可以采取禁止产品销售等措施。
又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兰克福高等地方法院裁定,仅粘贴CE标识宣传为“经过CE认证”的行为属误导性广告。裁定指出,“经过CE认证”会给予消费者以产品经过第三方独立检验的错误印象,违反了上述法律第5章内容。
5.已退出欧盟的英国有没有采取相关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英国(北爱尔兰地区暂缓一年)已经于221年1月1日开始承认本国的UKCA标识。而UKCA标识已经强制要求一名英国境内责任人UKRP(UK-based Responsible Person),其余规定与欧盟大同小异。
北爱尔兰地区暂时还不承认新的UKCA标识,仍然沿用旧的CE标识至222年1月1日(计划中)启用UKCA标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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